对于公益信托监管主体的介绍

发布: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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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益信托监管主体的介绍
  公益信托监管主体是指为了保证公益信托正常运行以实现公益信托目的而设置的,对公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事务处理、公益信托变更和终止等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公益信托监管和私益信托监管不同,公益信托主要注重的是对信托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管理,以避免损害公益信托行为的发生,因此公益信托是一种事前或事中监管,属于预防性监管。而私益信托监管侧重在信托纠纷出现以后确定信托行为是否违法,以解决信托纠纷,其是一种发生在解决纠纷过程的监管,通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制裁违法或违约信托行为而达到对信托进行监管的目的,属于事后制裁性监管。公益信托监管和私益信托监管的不同特点,决定了监管主体的不同,私益信托的监管主体是行使审判权、具有事后解决纠纷职能的法院,而公益信托的监管主体是具有主动履行职能、实施预防行为、进行积极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公益信托监管主体为国家机关在各国基本上是通行的惯例,但是否由专门国家机关负责公益信托监管,各国在立法体例上并不一致。有些国家由专门的公益信托管理机关统一负责公益信托的监管,一般为公益事业的专管机关,如英国的公益事业署。有些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而是由具体的目的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在我国,公益信托监管主体不是统一专门机关,而是由若干负责具体公益事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构成。具体来说,我国主要根据信托目的来确定公益信托监管主体,某一公益信托的监管主体是该信托目的所在事业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目的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信托监管,可以充分发挥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职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但此种监管体制也有局限性。在一项公益信托目的涉及多种事业领域的情况下,由于要受到多个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比如,在一项涉及资助贫困生教育的信托中会涉及慈善和教育两大公益事业领域,既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监管、又由教育主管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造成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现象发生,结果反倒降低了监管效果。为了加强公益信托监管,建议采用国外立法体例,由专门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统一监管,目前,在我国应该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公益信托监管较为合适。河北信托产品大全https://www.pixiuvip.com/subject/trustlist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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