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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